第一条 为加强乡土人才管理,有效地发挥乡土人才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乡土人才工作机构。县成立乡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才交流中心;乡 ( 镇 ) 成立人才工作站;村设乡土人才信息员。
第三条 县乡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土拔尖人才的审议和评定及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乡镇人才工作站负责乡村乡土人才的组织与管理、科技活动的组织与协调,负责县人才交流中心有关乡土人才工作的部署与落实,人才工作信息员负责村人才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反馈,了解掌握乡土人才情况,向乡 ( 镇 ) 人才工作站举荐乡土人才。
县人才交流中心是乡土人才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土人才选拔范围和对象
( 一 ) 农村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建筑、运输行业中,业绩显著,具有一定专业特长者。
( 二 )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服务机构中,成绩突出的种类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乡土人才及乡土拔尖人才的评选条件
( 一 ) 乡土人才及乡土拔尖人才的评选,要坚持重实绩、重效益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资历,要不拘一格。在政治上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 二 ) 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建筑、运输等行业成绩显著。受到县乡 ( 镇 ) 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直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者;
( 三 ) 在乡 ( 镇 ) 村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各村屯在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县、乡 ( 镇 ) 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直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者;
( 四 ) 对所从事的专业有发明创造,其成果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并在推广运用过程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 五 ) 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人员和为国家提供税收方面有一定贡献者;
( 六 ) 创办经济实体并能够带动影响帮助周围群众脱贫致富,在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声誉者;
( 七 ) 乡土拔尖人才在乡村乡土人才中产生,其评选条件为:其产业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在本地具有领先水平。
第六条 乡土人才及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程序
乡村乡土人才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批,报县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备案;乡拔尖人才由乡镇推荐,县人才交流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报县乡土人才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七条 乡土人才的优惠待遇
( 一 ) 各乡镇应当着重从乡土人才中选拔后备干部,经组织程序考核批准,对具备一定的专业管理才能的乡土拔尖人才,要推荐到村任职或到乡镇六站工作,并按照程序办理干部录 ( 聘 ) 手续。在评聘农民技术职称中,必须优先考虑乡土人才和乡土拔尖人才。
( 二 ) 乡土人才、乡土拔尖人才可优先承包土地、优先承包“五荒”、优先供给足量的化肥、子种、柴油、农药和农贷物资及农业贷款等;
( 三 ) 乡土人才和乡土拔尖人才利用农闲时间到大专院校进修或到外地学习考察,参加技术交流和培训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机遇和有关费用;
( 四 ) 乡土拔尖人才享受科技津贴;为乡土拔尖人才订阅科技读物,所需经费由人才智力开发专项基金中支付。
第八条 乡土人才的管理
( 一 ) 建库立档。县乡两级都要分别建立乡土拔尖人才和乡村乡土人才库,并依据其产业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技含量等方面建立档案。
( 二 ) 各乡镇政府要积极鼓励、支持成立农民技术协会组织,并开展技术推广、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
( 三 ) 建立县、乡 ( 镇 ) 、村三级人才培训网络;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乡土拔尖人才业务培训、村负责专业户的业务培训。
( 四 ) 乡村乡土人才、乡土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乡 ( 镇 ) 负责对乡村乡土人才的跟踪考核;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对乡土拔尖人才的跟踪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重新选拔与评定。
第九条 各乡 ( 镇 )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